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政府決策的公開透明度和民主參與度,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建設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相關文件要求、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8〕21號)和《煙臺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煙政發〔2014〕3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民營企業家等列席相關議題。
第三條 市政府會議涉及以下內容的議題,可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一)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保、養老、環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事項;
(三)公共事業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三)行政審批、減稅降費、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涉及企業的行政審批、減稅降費、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政策措施;
(五)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六)其他應當列席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公眾代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本市市民或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的市外人員;
(二)擁護黨的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三)為人公道正派,遵紀守法,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第五條 會議提報部門在申報會議議題時,應根據會議內容,兼顧地域、行業、年齡、性別等情況提出邀請公眾代表的初步意見,包括列席人員的數量及構成,在市政府會議審核單的備注中說明,經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報會議召集人批準。
第六條 邀請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會議,具體人數和名單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議題主辦部門。原則上可安排2-3名公眾代表列席,可以是市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也可以是群眾代表。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也可邀請具有相應專業職稱且在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作為公眾代表列席。
第七條 被邀請的列席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會前就有關議題的決策內容、背景、依據等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咨詢;
(二)可以在會議過程中對相關議題發表自己或代表相關群眾的意見和觀點;
(三)對會議議題或對有關工作有意見和建議的,可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在會前或會后向市政府辦公室反映,公眾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寫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四)對會議的議定事項和議決結果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被邀請的列席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會議,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履行簽到手續,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二)切實履行會議賦予的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三)帶頭貫徹執行會議作出的決定,并積極向所在單位、社區群眾等進行宣傳,支持并監督相關領域貫徹執行會議作出的決定;
(四)嚴格遵守會議保密規定,會議討論過程和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未正式對外公開前,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和編印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后,應將會議有關資料交市政府辦公室。
第九條 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匯報議題部門負責組織推薦,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
第十條 市政府會議召開前,市政府辦公室應將《煙臺市人民政府公眾代表列席證》、相關議題材料、參會注意事項等發給與會代表。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建立動態“市民代表庫”,及時補充調整公眾代表。